列印時間:113/03/29 15: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教育會有違反法令、章程,逾越權限,妨害公益情事或廢弛會務者,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理事、監事。
四、整理。
五、解散。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亦得會同主管機關為之;下級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時,應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
教育會受第一項第四款處分之整理辦法及受第五款處分解散後之重行組織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