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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縣(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