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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直轄市或縣(市)商業會所屬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該會得依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準用本法第三十條就公司、行號會員之會員代表,依地域區分,先期分開預備會議,按比例選出代表,再與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合開代表大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