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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