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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第 7 條
會計憑證種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