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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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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職業團體以其組織區域內從事各該行職業者為會員。
職業團體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