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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保險之投保單位為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救助
收容機構之低收入戶成員,以救助收容機構為投保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