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2:2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省 (市) 、縣 (市) 政府依前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及救助收容機
構應負擔之保險費,每半年撥付一次;上半年度於每年七月,下半年度於
每年一月,由保險人依預估生育給付及醫療給付數額,分別通知各該政府
及救助收容機構於每年八月及二月底前撥付,並於年度終了後辦理決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