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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已設立財團法人申請附設社會救助機構者,除依前條規定檢具資料外,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法人登記證書。
二、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社會救助機構函。
三、法人捐助章程。
四、董事名冊。
五、法人財產清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