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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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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第 7 條第 2、3 項、第 14~24、27 條、第 28 條第 2 項及第 30 條自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之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