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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教育主管機關應加強視覺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成教育,並得以開
設理療按摩班次之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