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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3 條
自然人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負責人應為年滿二十歲,且無受褫奪公權、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國民。
法人或團體申請設立或籌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章程或捐助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應有辦理社會福利事業項目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