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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22 條
法人附設之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財務、會計及人事,均應獨立。
法人或團體之董事、監察人、理事或監事,均不得兼任法人或團體所設立或附設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工作人員。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