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1/05/26 23: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21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檢具下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計畫書。
二、年度預算書。
三、工作人員名冊。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具上年度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業務執行書。
二、年度決算。
三、人事概況。
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得免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命負責人辦理。
第一項機構為財團法人或法人附設者,並應另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每月捐款目錄及徵信說明。
二、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