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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業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從事按摩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本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者。
二、經按摩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