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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身心障礙者有本法第五十條個人照顧服務、第五十一條家庭照顧者服務及第七十一條經濟補助需求時,應進行需求評估,並籌組專業團隊確認評估結果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相關服務或進行轉介。
前項需求評估,除另有規定外,應於需求訪談後依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標準表為之。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訪談表、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標準表如附表一、二。
圖表附件:
附表一: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訪談表.PDF
附表二: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PDF
附表二: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評估標準.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