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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輔導或安置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殘障者基本資料。
二、短期、中期、長期之輔導與安置目標或方式。
三、達成前款目標之協助措施或服務項目。
四、實施與完成各項協助措施或服務項目之時間進度。
前項計畫每年至少應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計畫目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