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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23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以前已許可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與本標準規定未符者,應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前條所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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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