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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設立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籌設老人長期照護機構者,其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依前
條及其他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規定審查合
格後,准予籌設;其有效期限三年。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得予延長。延長
次數僅限一次,期限為三年。
於第一項有效期限屆滿而未經核准延長,或於前項規定之延長期限屆滿仍
未完成都市計畫或用地變更編定時,老人長期照護機構籌設之核准失其效
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