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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33 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以前之文康機構及服務機構,至少應置下列人
員其中一人:
一、主任。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服務人員。
前項機構辦理居家式或社區式服務方案者,其人力之配置應依相關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