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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3 條
老人福利機構之設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二、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
三、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四、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治之適當
措施。
六、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