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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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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各級政府設立、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及財團法人附設之養護型機構(以下簡稱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六平方公尺以上。
小型養護型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按照顧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應有十平方公尺以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