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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7 條
法院為本條例第三章事件之審理、裁定,或司法機關為第四章案件之偵查、審判,傳喚安置之被害人時,該被害人之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護送被害人到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