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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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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安置被害人後,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敘明安置之依據,並告知其應配合事項。但無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尊親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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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