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16: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少年教養機構應具有左列設施 (設備) :
一、寢室。
二、盥洗衛生設備。
三、廚房。
四、餐廳。
五、辦公室。
六、醫務或保健室。
七、活動室。
八、諮商 (輔導) 室。
九、圖書室。
十、其他視業務需要設置職訓場所、會議室、健身房、會客室、運動場等
必要設施或設備。
前項第四款至第十款之設施 (設備) 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