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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少年教養機構對於少年除提供日常生活之照顧服務外,並應視少年之需要
提供左列服務:
一、就學輔導:少年如在義務教育年齡,應安排其就學,如已超過義務教
育年齡而有就學意願者應協助其就學。
二、就學輔導: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已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者,應依少年之
性向安排其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
三、生活及心理輔導:生活輔導係從事生活教育、休閒育樂活動。心理輔
導係透過個案會談、團體工作、心理測驗等專業輔導方式從事輔導。
四、追蹤輔導:對離開機構之少年事追蹤輔導,以了解其生活情況,並給
予必要協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