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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少年教養機構應置左列人員:
一、主任 (可由社會工作員兼任) 。
二、社會工作員。
三、輔導員。
四、事務人員 (可由其他人員兼任) 。
五、特約醫師或特約護士。
六、其他必要人員。
前項第三款之輔導員,依收容人數計,每八人至少應置一人,未滿八人以
八人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