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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明知少年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
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不加制止
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放任少年出入者,處其負責人二千元以上
一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吊銷執照。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