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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
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
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出入
該場所。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