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3 14:3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
食。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
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售其菸、酒、檳榔吸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