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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少年福利機構不得利用其事業,為不當之宣導或兼營營利事業。
私立少年福利機構,辦理成績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助;辦理不善或違
反前項規定者,應予糾正,並通知限期改善,其未於期限內改善或辦理不
善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