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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私人或團體依前條申請設立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由財團法人附設者,得免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
前項期間,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
辦理者,原許可失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