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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應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主管
機關許可:
一、名稱及地址。
二、組織性質及規模。
三、業務計畫。
四、經費來源及預算。
五、創辦人姓名、住址及履歷。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少年福利機構之設立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籌設、許可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