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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43 條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
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
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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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