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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39 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條第一項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其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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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