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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 2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被害人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並得實施家庭處遇計畫。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