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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收受設立申請後,應依殘障福利機構設施標準及相關法規進行審
查;其應補正或不應准許者,應即通知申請人;應予准許者,發給准許文
書,並將申請書及其附件加蓋印信,以二份發還申請人,一份留存備查。
前項審查,如殘障福利機構之事業涉及相關目的事業時,主管機構應會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符合該目的事業有關規定時,始予許可設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