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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下列各款之人,得備具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提供第二條之資訊:
一、被收養兒童及少年。
二、出養人或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生父、生母。
三、收養人。
四、利害關係人。
第二條資訊有錯誤或遺漏時,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及補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