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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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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並公告註銷許可證:
一、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連續二年內無實際服務件數。
二、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廢止許可。
三、財團法人解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