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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托兒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設置托兒所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妥立案手續後始得收托兒童,其逾半年不
為立案之申請者,應勒令停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