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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兒童福利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供應菸、酒及檳榔予兒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者,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嚴重或經警告仍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勒令其停業、歇業或移
請其事業主管機關吊銷執照。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