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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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增訂之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