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08/12/14 23: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4.12.16 增訂之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112 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
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
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