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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內政部實施召集作業之命令後,依核定事項查核列管備役役男數據,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五份、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應於召集日十日前送達備役役男。
已收受預備員通知書者,於遞補召集時,召集令得隨時送達,不受前項送達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召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之署名及蓋用機關印信,比照替代役徵集令及預備員通知書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