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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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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需用機關申請實施勤務召集,以不逾行政院核定本年度於本機關服勤替代役現役役男總人數之半數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不逾其列管備役役男總人數六分之一為原則。
內政部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備役役男人數及其分布狀況,核定所申請勤務召集之類別、隊別及隊數,並即命令應行編組召集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召集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