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07: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服役期滿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