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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
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依備役役男之申請發給應召集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第一款召集相關資料後,應於三日內輸入資訊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