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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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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替代役役男役籍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役籍管理單位辦理更新、訂正或移轉:
一、住址變更。
二、戶籍遷徙。
三、姓名、身分、專長、教育程度、保險受益人、家屬關係變更。
四、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
五、刑事處分、感訓處分等紀錄變更。
六、依法體位變更、退役、停役、除役、免役、禁役、解除召集、喪失國籍或死亡。
前項姓名、保險受益人變更,役籍管理單位應通知主管機關及戶籍地公所。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情形,役籍管理單位對替代役役男依法體位變更、退役、停役、除役、免役、禁役、解除召集、喪失國籍或死亡時,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所管役籍資料,移轉戶籍地公所管理。
役籍管理單位辦理第一項作業或戶籍地公所接獲前項移轉役籍資料時,應核對紙本資料及相對應資訊系統之正確性,有不一致或錯誤情形,應主動辦理更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