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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役別及需用機關,由主管機關核派;服勤單位之分發及調整,由需用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得因一般替代役役男之專長變更、家庭變故或管理需要,調整其役別、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