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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所屬一般替代役役男,就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但役期未滿半年者,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工作。
前項役男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